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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5-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研究院理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授权范围内,负责研究院发展目标和重大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理事会聘任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研究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由校内外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研究院牵头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方针和政策,制订研究院章程,明确研究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负责研究院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变革;
    (三)审议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作事项、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负责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与考核,聘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落实研究院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八)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对研究院进行评估和检查;
    (九)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
    1、具有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具有表决权;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对研究院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4、具有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5、优先采用研究院的科研成果。
    (二)义务
    1、认真履行理事职权,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支持研究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3、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4、加强与研究院的联系,及时反馈科研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在前述委员的权力和义务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或授权签署研究院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理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检查理事会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研究院院长工作汇报;
    (四)决定和指导处理研究院对外事务、研究院财务工作中重大事项及研究院重大业务。
    第九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秘书。理事会秘书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如下:
    (一)协助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委员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
    第十二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首届理事会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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