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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5-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长江大学在湖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荆楚文化研究中心、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长江大学)、湖北省区域外文化研究基地(长江大学)基础之上,重新组建的专门从事楚文化研究的学术机构。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性质:研究院属非法人实体。其以传播、弘扬楚文化精神为宗旨,深入开展楚文化研究、保护、传承、展示、交流与开发等相关工作,促进我国楚文化学术研究与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研究院的目标:联合海内外楚文化研究专家学者,与国家、省、市相关单位共建协同创新机制,努力将楚文化研究院建设成国家级研究基地。
    第四条   研究院住址在长江大学。
第二章 研究院组织管理
    第五条  研究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由校内外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理事会负责研究院发展目标和重大活动的决策。聘任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研究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研究院牵头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方针和政策,制订研究院章程,明确研究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 负责研究院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三) 审议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作事项、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四) 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负责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与考核,聘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  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落实研究院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八)  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对研究院进行评估和检查;
    (九)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
    第十条  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海内外对楚文化研究具有学术造诣高、热心楚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专家学者组成,是研究院的学术咨询机构。根据理事会的安排开展活动,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15人: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在荆学者5人(不含主任、副主任),省内外(不含主任、副主任)学者6人。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对研究院的学术研究与发展提供指导建设性意见;
    (2)  对研究院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研究课题进行评议,为研究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学术支持;
    (3)  对研究院有关人员的聘用进行评价,向研究院推荐优秀研究人员;
    (4)  评估和监督研究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对学术纠纷提出仲裁建议。
第三章 院长与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院长由长江大学委派,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院长是研究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执行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定期召开,由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组成,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执行院长受委托可召集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领导研究院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院长负责研究院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考核。
    第十八条  执行院长受院长委托可制订研究章程、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保障研究院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研究院设置办公室、资料室、陈列室、《楚文化研究》编辑部等工作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院经费主要来源:
    (1)长江大学拨付的运行经费;
    (2) 研究院申请的专项经费;
    (3) 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4)挂靠研究院的研究项目所提取的管理费。个人以研究院的名义承揽的研究项目,除按学校提取的管理费外,研究院提取5%作为管理费。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由本研院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应以本研究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须标明“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经费按《长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长江大学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筹支配、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数据和图书资料购置、软硬件设施建设、学术交流、召开的各种会议等。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简报制度。不定期刊印工作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中心工作的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与信息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不定期刊印研究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另外,每年为有关部门提供若干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术会议制度。专题学术会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理事会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理事会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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