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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8-05-12 点击量: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我院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和科任教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并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
    第四条 评选流程按照“学生本人申请、导师评价推荐、学院工作小组初评、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的程序进行,确保评审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二等奖评选方法:按初试成绩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享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1)被我校接受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985”、“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4)二本及以上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被录取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在复学时发放。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学业成绩=(∑学位课或公共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或公共课总学分)×70%+(∑其他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程的总学分)×30%。考试成绩中,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50分。
    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5%+科学研究45%+学术活动40%+社会活动10%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60%+考核成绩×40%(二年级学生适用)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30%+考核成绩×70%(三年级学生适用)
    第六条 考核成绩加分细则:(单项满分均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1.思想政治表现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各项条例的同学,得满分100分。
    2.科学研究
(1)刊物
刊物类别
核心
一般
CSSCI
文学类
中文核心
其他
中文核心
知网
非知网
积分/篇
25
20
15
10
2
说明
1.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追加50分,被EI(期刊)、A&HCI收录论文、在CSSCI核心版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追加20分。
2.被EI(会议)、CPCI-S/CPCI-SSH收录论文追加5分。
3. 没被检索的外文纸质期刊论文参照其它中文核心计算,公开出版的其他会议论文参照一般期刊计算。
4.上述积分标准是按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计算。
5.论文追加分只计第一作者。
 
 
 
 
 
 
 
 
 
 
 
 
 
 
  (2)专利
专利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专利)
外观专利
积分/个
25
7
5
说明
凡专利加分只限第一发明人
 
 
 
 
    3.学术活动
    (1)国际会议: 
    ①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学术论坛加5分。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论文获得奖励的,加5分。
    ②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竞赛以学校组织为准),加5分。 如果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加1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加10分;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加5分;省级三等奖加3分。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加5分;省级三等奖加3分。
    ③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加10分。如果宣读论文,加10分。
    (2)省、市级会议
    ①参加省级会议 加5分;
    ②参加市级会议 加3分  (凡在荆州市内参加的会议均为市级会议)。
    (3)校、院级会议
    ①校级会议 加2分 ;
    ②院级会议 加1分 ;
    ③凡无任何合理理由缺勤外聘教授授课,每1次,在总得分中扣除2分;超过4(含)次,取消参评一、二等奖资格。
    ④研究生学生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沙龙) 加0.5分。
    4.社会活动
    (1)获奖加分
    ①省级先进个人,加20分;
    ②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优秀研究生团干部、校优秀共产党员,加15分;
    ③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团员、校学生活动积极分子、校先进个人,加10分。
    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同类奖项最高级别加分为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2)学生工作
    社会工作主要指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的工作,任期在一年以上,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1.院研究生会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加10分; 
    2.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学生党支部成员、班委成员加5分。任职加分不累计计算,以最高分加分分值为准;
    3.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如研究生大合唱、演讲赛、校园歌手大赛等活动,加1分。如果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获得省级比赛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同类比赛不累计加分,以最高级别加分为准。
    4. 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等,加1分。如果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获得省级比赛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同类比赛不累积加分,以最高级别加分为准。
    备注:以上3、4条在评选期内有效。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学校通知和学院评审小组评议结果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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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16-806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