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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4-05 点击量: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长江大学学生奖助学金实施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等校级以上奖助学金由学校制定评审细则,在学生事务处指导下由院(系、部)负责评比,学生事务处审核、发放;院(系、部)设置的单项奖助学金由院(系、部)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评定、审核和发放;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根据其意愿由校内受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划转与挪用。
      第五条        国家、政府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原则上以奖励学生学习能力为主。院(系、部)单项奖原则上应立足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的各方面成功都能得到认可与肯定。
      第六条        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奖助学金种类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主要有三类:
      (一)国家政府奖助学金
      (二)学校奖助学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校设置奖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助学金评审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生事务处。
      第九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院(系、部)党总支领导下,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般按学生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依次评选获得。
      1、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英语必须过四级(艺术、体育、农职、专科学生过三级即可);
      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一般从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前三名学生中推荐;
      3、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当年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只能获得长江大学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评选每年安排一部分名额考虑家庭特别困难而按学习成绩排名又不能获得的特困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计算方法及国家奖学金评选加(扣)分条件:
      1、计算方法一:总成绩A=B+C,其中B=∑(年度所有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学分之和,C=国家奖学金加扣分条款2、4、5、6、7得分之和。
计算方法二:取学生学年绩点成绩,由教务部门统一计算,其加扣分应为C部分的10%。
      2、国家奖学金评选加(扣)分条件:
      (1)专业排名第一且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加1分,400人以上第二名加0.5分;受院(系)推荐的第一名学生加0.2分,第二名学生加0.1分。本条不重复加分;
      (2)在有双刊号的普通刊物正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加0.5分/篇,核心期刊、国际会议交流论文加1分/篇,被三大检索收录加1.5分/篇,本条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3)评奖当年内课程成绩大于或等于95分,2学分及以上课程加0.5分/门,其它加0.25分/门(本条只限于二年级);
      (4)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加3、2、1分/次,省部级奖加2、1、0.5分/次,校级奖加1、0.5、0.25分/次。其它类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加2、1、0.5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加1、0.5、0.25分/次。
      (5)英语四级优秀、通过六级加0.5分,六级优秀加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按专业英语级别计算)
      (6)通过国家高级资格认证者加1分;
      (7)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0.5分,院(系)优秀学生干部加0.3分;
      (8)有一门不及格课程扣0.5分。
      第十一条 院(系、部)单项奖学金由院(系、部)负责制定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校设置奖助学金由学校受委托部门负责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应在网页、公告栏等各种公开场合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四条 如学生对院(系、部)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异议,院(系、部)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反映,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一律经国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获得学校奖助学金学生须自行到指定代发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院(系、部)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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