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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助学金” 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5-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各种优质资源,共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进行关怀、帮助和培养,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校设立《长江大学 “江西建工助学金”》。为了落实捐赠单位意愿,科学管理和发挥该项助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守法守规;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如实向学校和企业汇报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和思想状况,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资助企业,了解企业文化,关注企业发展,愿意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参与企业的业务和文化活动项目。
4、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学习成绩稳步提高,在本专业年级成绩排名不断处于提升状态;
5、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为老师同学们服务,至少有一项学生干部任职(含社团组织干部)或活动获奖情况。
6、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行为。
7、2016级城建学院、文学院、艺术学院在籍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江西建工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资助期限从2017年开始(2016级学生,暂定期限叁年),直至被资助学生本科毕业。
2、受资助学生考上研究生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将继续参照本办法资助其至完成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名额
长江大学“江西建工助学金”每学年资助人数为30人。城建学院、文学院、艺术学院各10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个人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条件的学生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个人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评审
1、学院审核:学院组织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部分学生家庭重点审核学生经济状况,按1:1.5比例选定初评人选,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交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学校评定: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成立由孙启军任组长,杨鑫、杜国锋、周胜美任副组长,赵彦、张磊、许战、周书航、马春明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初评上学生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业情况、个人特长等进行评定,确定30名学生。
第四章  支付和发放
第七条  助学金支付 
1、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向长江大学支付当年助学金,即人民币150000元。
2、长江大学收到资助款后一周内,向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开具等额的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
助学金由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校方发放到每位学生手中,每年10月审定后发放,发放凭证复印后交资助方留存。
第五章  助学金的监督和扶持
第九条  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院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规定的,将取消其助学金评选资格,并由学校另行按本办法后补名额。
第十一条  学院在接受资助的次年6月份对被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质、日常表现、学业成绩等做出书面评价交与资助方备案。获助学生在次年的表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出的,将终止资助,并由学院另行按本办法后补名额。
第十二条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分别走访被资助学生家庭,邀请学生参加企业业务及群体活动,为被资助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给予其社会实践的机会。对于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资助方将在招聘时予以优先录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江大学和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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