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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0-29 点击量: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见》,针对我校学生公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大学全日制在籍硕士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及进修等所有在学生公寓的住宿人员。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应当树立爱国主义理想,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四条 学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公寓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卫生、安全、服务工作的监督。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心理问题、学习问题和生活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门卫值班、设施维护、安全防范、水电卫生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设施,掌握业务技能,关心学生生活,热心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创造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区域长负责制,区域长负责公寓楼内的卫生、安全工作,负责对管理员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和维护公寓公共设施正常运作,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理管理和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要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卫生、学风、宿舍文化的组织及检查,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在公寓居住者,须在入学报到两周内,持个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由本人承担校外居住的安全责任。如因出国、转学、休学、退学、结婚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持有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因学籍变动需调动学院或年级的,凭教务处学籍变动证明,任何工作时间均可提出调换宿舍申请。

  第十条 入住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和宿舍物品领用登记手续,领取宿舍钥匙。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和床位。因特殊原因

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与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由公寓管理部门另行换锁,由遗失者本人支付成本费;遗失钥匙隐瞒不报导致宿舍失窃,由钥匙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交还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的,应承担成本费。

  第四章 宿舍家具和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家具和设施由公寓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十五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家具和设施配齐后,公寓管理部门要建卡登记,由舍长验收签字。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缺后,办理离校手续。家具设施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搬动和拆卸,如有丢失和人为破坏,要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宿舍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部门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的责任,应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五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实行值日生制度,由区域长组织实施,安排轮流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并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按照学生宿舍卫生标准,每天进行打扫,保持空气流通,摆设整齐,卫生清洁。

  第二十条 学生要讲公德,讲文明。不得向窗外和公寓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乱扔杂物、涂写、刻画和乱张贴;不得在宿舍内外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自行车应按指定停车点停放,不得在公寓区内随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公寓区内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打扫,保持环境卫生。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自律委员会共同负责各宿舍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安全使用公寓配备的设施及空调、洗衣机、饮水机、电吹风等学习生活用具,严禁私拆、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违者,没收违章电器,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负,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插座上无插头,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公寓管理部门维修,学生不得私自维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有节约用水意识,用水要做到人走龙头关,打开龙头无水时要关好龙头,谨防来水后出现浪费现象。

  第七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在门口值班,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文明值班,严格把好出入门关,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巡查,防止盗窃等案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规律,公寓实行熄灯制度,早上6:00开门、开灯,晚上23:00关门、熄灯,节假日熄灯时间延长1小时。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出示学生证,遇到特殊情况晚归,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原因,登记晚归原因和时间,不得翻墙(门)进入宿舍,以防发生意外。晚上关门后学生不得外出,特殊原因外出须有本院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签字假条。

  第三十条 学生要讲文明、守纪律,宿舍内禁止留宿异性及外来人员,严禁出租床位;严禁攀爬窗户、楼顶及阳台,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宿舍者须关门、关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可疑人员及各类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乱接电源,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口堆放杂物,严禁封堵安全出口。

  第三十四条 公寓内不得进行买卖、经商、酗酒、斗殴、打麻将、赌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排球等干扰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宠物、动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损毁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条 因私来访人员进入公寓必须经被访者陪同,查验登记并暂扣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时间为11:30-13:30,17:00-21:00;来宾未经楼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公寓须通知公寓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遵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或检查。严禁私拆、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严禁使用、存放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违者,没收违章电器。

第八章 寝室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纠正各种不文明举止和不良习惯,维护本规定的严肃性,对以下表现进行奖惩:

1、学校鼓励学生遵纪守法、团结友爱、维护公寓良好秩序和优美环境,对举报危及宿舍和学校稳定安全的信息,抵制和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公寓内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给予相应的奖励。

   2、学校鼓励学生遵守本规定,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主动维护宿舍楼文明、卫生、安全秩序,敢于揭发不良行为,及时汇报排除事故隐患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3、凡违犯本规定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态度不好者扣减学期综合考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报学校给以校纪处分。

4 公寓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定期评定“优秀宿舍”,并给予表扬,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予以通报批评,并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学院将学生在学生公寓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学年度综合考评依据之一。3次以上评为“优秀宿舍”,有资格被推荐参加学校学年度“文明宿舍”的评比,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其承担卫生值日学生,应被扣除学年度德育分,5次以上评为“最差宿舍”的成员,取消参加学年度评奖资格。

  5、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开出“处罚通知单”,要求其限时整改,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扣除其学年度德育分。对严重违反规定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并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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